① 到 ③ 是原算法(照募資額分);④ 是方向 C 建議版(照工作拿點數+股東分紅),跟原算法並排;⑤ 是建議版的運作規則。原算法:二代透過一代牽線、提供資源,拿「一代那份」的一部分;帶他的一代就是主管,從兩邊各拿一份。上面先決定水池裡有多少錢,下面每一條比較組各拉一組比例,按 + 可以多開一條並排比較。
所有比例都是預設值,待研討;不是定案,也不是對任何人的報酬承諾「一代那份」=如果這條線是正式加速師自己做,一代本來可以拿到的錢。二代、主管、公司都從這裡切。
三個數字都列出來給大家參考,只有「實際賣出」那個是真的會付出去的錢。點一下方框,下面的比較組就改用那個數字來分。
同一個二代的合作,照順序一筆一筆排下來:第 1 筆用「第 1 次」的抽成,第 2 筆用「第 2 次」,第 3 筆以後不再遞減。股權只算實際賣出的價格。
每條數線的全長就是一代那份(100%)。按最下面的 +,會複製最後一條,改一兩個數字就能比。
每一條比較組的結果放在一起看。
二代和主管照「做了哪些工作」拿點數,點數 × 單價=錢,跟募到多少錢、案子成不成都無關。公司這邊改收固定服務費(不再照募資額抽),付完點數剩下的是公司盈餘,年底照持股比例分紅給所有股東(一代都是股東)。
點數表要事先公開、寫進服務契約附件;每一點都要對得到一份紀錄(文件、會議紀錄、簽到)。主管的點數只算他自己實際做的輔導(不限自己介紹進來的二代),不從二代的點數抽。下面的件數、點數都是預設值,待研討。
完整報告與原文出處:法規查證v3_方向C_20261020.txt、法規查證v4_補漏洞_20261020.txt。查不到原文、要律師或會計師判斷的共 9 題,見 ⑤ 與「給律師的問題清單」。以上都需請律師確認。
一句話:公司只服務新創、不站在新創和投資人中間;每個人的錢都照自己做了的工作給,只有股東分紅照持股。誰都不因為「介紹了人」或「別人的成績」拿錢。
| 項目 | 規則 |
|---|---|
| 公司的生意(主線) | 跟新創簽募資準備輔導契約(財務模型、簡報、股權與法遵整理),收固定服務費,不寫「募到多少抽幾%」、不寫「成功才付」。投資人由新創自己找、自己談;公司不給名單、不約投資人、不出席議價、不經手股款。這樣是否就不算證券業務,查不到函釋(推論,等律師)。 |
| 想拿新創股權 | 新創增資時,用還沒收的服務費抵繳新股(公司法第 156 條第 5 項;經濟部 94.04.28 函),以「已開發票、已到期」的服務費為限(推論)。新創要跑:董事會特別決議發行新股(第 266 條第 2 項,三分之二出席、過半同意)→ 員工保留、原股東優先認購(第 267 條)→ 公司以特定人認購 → 董事會決議抵充數額 → 登記,算不算貨幣債權由登記機關個案認定。股數=服務費 ÷ 每股價格,跟募資額無關。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直接「用輔導換股」,所以要先欠服務費、再抵股。 |
| 公司自己投資(選配) | 有閒錢、案子夠好才做;跟輔導契約、二代點數完全切開,不給任何人點數(這個切法沒有原文依據,推論)。出場一次一案、一對一賣特定買家。 |
| 一代 | 只由公司直接招募、一代之間不互推;一對一洽談後以特定人身分認購入股。不收權利金;入股不是當加速師的門票。錢分兩條線:分紅照持股+自己做的工作點數。 |
| 二代 | 可以是一代認識的人或公司自己找的,一律跟公司直接簽約;一代「帶人來」本身沒有任何錢。只把新創介紹給公司;不能再介紹任何人;不議價、不碰錢、不代簽、不做投資建議、不公開貼案子。照件數拿點數,交件驗收就給,不看成交。 |
| 主管 | 預設是把這位二代帶來的一代,公司自己找的二代由公司指派;公司可以改派。主管是一份工作,不是一個位置,誰實際輔導誰拿點數。拿「新人上手工作包」(每位新二代一次)+「輔導場數」點數,不看二代成績、不從二代扣。原本的固定 3~5% 和遞減 20%/10% 都刪掉。 |
| 點數共通規則 | 點數表事先公告、寫進契約附件;每一點對應一份紀錄;點數 × 單價=錢,單價可照年度預算調,不連動任何單一案子;按件計、不按時數、不做指揮考核;月結。 |
| 絕對不能做 | ①任何人介紹投資人給新創或經手股款 ②任何費用寫成照募資額抽或成功才付 ③二代再介紹人 ④主管的錢跟二代成績連動 ⑤公開招人入股或貼案子 ⑥保證收益或回本時間。 |
| 現在可以先定 | 走主線、要不要開選配(董事會/負責人);點數表與單價(負責人提案、董事會通過);一般還是閉鎖性公司(律師給意見後股東會拍板);主管由誰指派(負責人);四份合約的商業條件。每年分紅多少由董事會提案、股東會承認,不是事先定死。 |
| 一定要等律師 | ①新股認購算不算證券「買賣」 ②只做新創端輔導、收固定費、不碰投資人,是否就不屬證券業務 ③以服務費抵股會不會被看成變相成功費 ④嚴格一層+按工作計點、帶人不給錢,算不算傳銷(建議向公平會書面詢問) ⑤公司反覆取得出售股權算不算自營 ⑥一代入股的人數或輪數界線、股款拿去投資會不會被看成集合投資 ⑦點數報酬是勞務、居間還是勞動契約 ⑧同一家新創又輔導又投資時怎麼切 ⑨其他細節。完整問題見「給律師的問題清單」,三份同一張、同一個順序。稅務問會計師。 |
做這個的代價(要先講清楚):公司收入上限變成工作量、「幫你找到錢」不能當賣點、以服務費抵股的股數比照募資額抽少很多、「二代越成功主管越多錢」保留不了。完整版:運作規則_方向C_v1_20261020.txt;要問律師的:給律師的問題清單_20261020.txt;依據:法規查證 v3、v4。以上都需請律師確認。
結構先定,數字留給研討。
| 項目 | 規則 |
|---|---|
| 一代 | 正式加速師,有入會門檻(門檻內容另議)。 |
| 二代 | 不想當加速師,只牽線、提供資源。一定是透過一代認識這間公司。 |
| 二代上限 | 一代那份的 70%~85%(光譜,待研討)。剩下歸公司,因為其餘的事由公司做。 |
| 主管 | 就是帶這位二代的一代。公司自己找到的二代,公司就是一代。方向 C:主管是一份工作,公司可以指派任何一代去輔導任何二代,誰做誰拿點數。 |
| 主管固定那份 | (原設計;方向 C 刪除,改成「新人上手工作包」點數)從公司那份出,一代那份的 3%~5%。只要二代有貢獻就一直給,除非二代自己升成一代。 |
| 主管遞減那份 | (原設計;方向 C 刪除,改成「輔導場數」點數)從二代那份抽:第 1 次 20%、第 2 次 10%、第 3 次起不抽。 |
| 合作次數 | 二代跟「公司+一代」整體的合作次數,不重算。 |
| 身分 | 看案子開始時:開始時是二代,這個案子就只拿二代的錢。 |
| 股權 | 換算成金額再分;三種估值都列出來,只有實際賣出才付錢。 |
| 什麼時候付 | 原算法:案子真的成了才付,沒成就不付。方向 C:工作交件、公司驗收後就付,不管案子成不成。 |
| 一代(方向 C) | 改成入股,不收權利金。拿兩條線:股東分紅(照持股)+服務點數(照工作);兩條的合約、帳目分開。 |
依「一定要改/建議改/可以不管」分三級。以上需請律師確認。
查證日期 2026-10-20。條文、判決、公平會文件都打開原文核對過;標「推論」的是依原文推出來的。查不到的三點:新創增資的介紹人算不算居間、非證券商收募資成功費的函令、公平會對「只有一層下線」的正式函釋。以上都需請律師確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