創投不卡卡 · 加速師獎金制度 · 二代與主管 · 草案 v0.3

一代二代分潤試算

① 到 ③ 是原算法(照募資額分);④ 是方向 C 建議版(照工作拿點數+股東分紅),跟原算法並排;⑤ 是建議版的運作規則。原算法:二代透過一代牽線、提供資源,拿「一代那份」的一部分;帶他的一代就是主管,從兩邊各拿一份。上面先決定水池裡有多少錢,下面每一條比較組各拉一組比例,按 + 可以多開一條並排比較。

所有比例都是預設值,待研討;不是定案,也不是對任何人的報酬承諾

① 水池:這次有多少「一代那份」

「一代那份」=如果這條線是正式加速師自己做,一代本來可以拿到的錢。二代、主管、公司都從這裡切。

這筆是什麼
這是二代第幾次合作
次數算的是二代跟「公司+一代」整體合作的次數,換人帶也不重算。
一代那份=募資額 × 累進費率(首 1,000 萬 3%、1,000~3,000 萬 4%、3,000 萬以上 5%,沿用原設計紀錄)。
這次的一代那份

② 比較組:同一筆錢,不同比例怎麼分

每條數線的全長就是一代那份(100%)。按最下面的 +,會複製最後一條,改一兩個數字就能比。

二代實拿 主管遞減那份(從二代抽) 主管固定那份(從公司出) 公司

③ 並排對照

每一條比較組的結果放在一起看。

④ 方向 C:服務點數+股東分紅(跟原算法並排)

二代和主管照「做了哪些工作」拿點數,點數 × 單價=錢,跟募到多少錢、案子成不成都無關。公司這邊改收固定服務費(不再照募資額抽),付完點數剩下的是公司盈餘,年底照持股比例分紅給所有股東(一代都是股東)。

方向 C 這邊,公司每個案子收多少
跟募資額無關。新創之後增資時,可以用這筆還沒收的服務費抵繳新股換成股權(公司法第 156 條第 5 項;以已開發票、已到期的為限,推論),股數=服務費 ÷ 每股價格。
單價可以照公司當年度的預算調,但不跟個別案子的募資額連動。
沒有盈餘就不能分(公司法第 232 條)。實際要先扣法定盈餘公積,數字問會計師。
分紅只能照持股比例(公司法第 235 條),不能照貢獻調。

點數表要事先公開、寫進服務契約附件;每一點都要對得到一份紀錄(文件、會議紀錄、簽到)。主管的點數只算他自己實際做的輔導(不限自己介紹進來的二代),不從二代的點數抽。下面的件數、點數都是預設值,待研討。

三題的查證結論 2026-10-20,查到原文的才寫,推論都有標

  • ① 二代只牽線,怎麼合法拿錢:「案子成了才給」是居間報酬的長相(民法第 568 條);改成「做了工作就給、不看成不成」,比較接近勞務報酬(推論,沒有判決直接講)。再加上二代不議價、不碰錢、不再介紹任何人,證券法和傳銷法的風險可望降低(推論;「嚴格一層」的法條依據是傳銷法第 3 條「建立多層級組織」,但「甲招募乙還不算多層級」只有公平會宣導書這樣解釋,沒有拘束力)。光把名稱改成「點數」沒用;主管的錢只要跟二代的成績掛鉤,就還有傳銷風險,所以這裡改成按主管自己的輔導場數算。
  • ② 公司自己賣持有的新創股權、一代入股:證交法把「自行買賣」也算證券業務(第 15、16 條)。高等法院說過要「反覆、營利」才算經營(107 金上易 8,那是個人私下賣股給朋友的案子),但公司的模式本來就是反覆收股權再賣,所以不能說安全。賣的時候只能一對一找特定買家,不能公開招募(第 22 條)。更大的風險是「公司幫新創找投資人」這件事本身;補法見 ⑤:公司只做新創端輔導、收固定服務費、不碰投資人,要股權就用服務費抵繳新股(法規查證 v4,仍要律師確認)。一代入股:只要是一對一、事先談好的特定人認購,法條允許、不用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公開發行(公司法第 267、268 條;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要先跑員工保留、原股東優先認購)。條文沒寫人數上限(推論,沒找到函令;閉鎖性公司原則上限 50 人,主管機關可放寬)。「不入股就不能當加速師」可能被看成變相的參加費(推論,見傳銷法第 19、20 條)。
  • ③ 服務點數怎麼量、分紅能不能照貢獻:分紅只能照持股比例(公司法第 235 條),有限公司也一樣。想照貢獻多給,只能用特別股(條件要具體寫進章程;要做到每人逐年浮動,實務上幾乎不可行,推論),或用閉鎖性公司的勞務出資,把貢獻先換成股數。點數的錢是另一條線的勞務報酬(推論),稅怎麼報要問會計師。點數按工作內容、件數、看得到的產出算,不按介紹的金額、不按下線業績(推論)。

完整報告與原文出處:法規查證v3_方向C_20261020.txt、法規查證v4_補漏洞_20261020.txt。查不到原文、要律師或會計師判斷的共 9 題,見 ⑤ 與「給律師的問題清單」。以上都需請律師確認。

⑤ 運作規則(方向 C 建議版 v1)

一句話:公司只服務新創、不站在新創和投資人中間;每個人的錢都照自己做了的工作給,只有股東分紅照持股。誰都不因為「介紹了人」或「別人的成績」拿錢。

項目規則
公司的生意(主線)跟新創簽募資準備輔導契約(財務模型、簡報、股權與法遵整理),收固定服務費,不寫「募到多少抽幾%」、不寫「成功才付」。投資人由新創自己找、自己談;公司不給名單、不約投資人、不出席議價、不經手股款。這樣是否就不算證券業務,查不到函釋(推論,等律師)。
想拿新創股權新創增資時,用還沒收的服務費抵繳新股(公司法第 156 條第 5 項;經濟部 94.04.28 函),以「已開發票、已到期」的服務費為限(推論)。新創要跑:董事會特別決議發行新股(第 266 條第 2 項,三分之二出席、過半同意)→ 員工保留、原股東優先認購(第 267 條)→ 公司以特定人認購 → 董事會決議抵充數額 → 登記,算不算貨幣債權由登記機關個案認定。股數=服務費 ÷ 每股價格,跟募資額無關。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直接「用輔導換股」,所以要先欠服務費、再抵股。
公司自己投資(選配)有閒錢、案子夠好才做;跟輔導契約、二代點數完全切開,不給任何人點數(這個切法沒有原文依據,推論)。出場一次一案、一對一賣特定買家。
一代只由公司直接招募、一代之間不互推;一對一洽談後以特定人身分認購入股。不收權利金;入股不是當加速師的門票。錢分兩條線:分紅照持股+自己做的工作點數。
二代可以是一代認識的人或公司自己找的,一律跟公司直接簽約;一代「帶人來」本身沒有任何錢。只把新創介紹給公司;不能再介紹任何人;不議價、不碰錢、不代簽、不做投資建議、不公開貼案子。照件數拿點數,交件驗收就給,不看成交。
主管預設是把這位二代帶來的一代,公司自己找的二代由公司指派;公司可以改派。主管是一份工作,不是一個位置,誰實際輔導誰拿點數。拿「新人上手工作包」(每位新二代一次)+「輔導場數」點數,不看二代成績、不從二代扣。原本的固定 3~5% 和遞減 20%/10% 都刪掉。
點數共通規則點數表事先公告、寫進契約附件;每一點對應一份紀錄;點數 × 單價=錢,單價可照年度預算調,不連動任何單一案子;按件計、不按時數、不做指揮考核;月結。
絕對不能做①任何人介紹投資人給新創或經手股款 ②任何費用寫成照募資額抽或成功才付 ③二代再介紹人 ④主管的錢跟二代成績連動 ⑤公開招人入股或貼案子 ⑥保證收益或回本時間。
現在可以先定走主線、要不要開選配(董事會/負責人);點數表與單價(負責人提案、董事會通過);一般還是閉鎖性公司(律師給意見後股東會拍板);主管由誰指派(負責人);四份合約的商業條件。每年分紅多少由董事會提案、股東會承認,不是事先定死。
一定要等律師①新股認購算不算證券「買賣」 ②只做新創端輔導、收固定費、不碰投資人,是否就不屬證券業務 ③以服務費抵股會不會被看成變相成功費 ④嚴格一層+按工作計點、帶人不給錢,算不算傳銷(建議向公平會書面詢問) ⑤公司反覆取得出售股權算不算自營 ⑥一代入股的人數或輪數界線、股款拿去投資會不會被看成集合投資 ⑦點數報酬是勞務、居間還是勞動契約 ⑧同一家新創又輔導又投資時怎麼切 ⑨其他細節。完整問題見「給律師的問題清單」,三份同一張、同一個順序。稅務問會計師。

做這個的代價(要先講清楚):公司收入上限變成工作量、「幫你找到錢」不能當賣點、以服務費抵股的股數比照募資額抽少很多、「二代越成功主管越多錢」保留不了。完整版:運作規則_方向C_v1_20261020.txt;要問律師的:給律師的問題清單_20261020.txt;依據:法規查證 v3、v4。以上都需請律師確認。

⑥ 目前定下來的結構

結構先定,數字留給研討。

項目規則
一代正式加速師,有入會門檻(門檻內容另議)。
二代不想當加速師,只牽線、提供資源。一定是透過一代認識這間公司。
二代上限一代那份的 70%~85%(光譜,待研討)。剩下歸公司,因為其餘的事由公司做。
主管就是帶這位二代的一代。公司自己找到的二代,公司就是一代。方向 C:主管是一份工作,公司可以指派任何一代去輔導任何二代,誰做誰拿點數。
主管固定那份(原設計;方向 C 刪除,改成「新人上手工作包」點數)從公司那份出,一代那份的 3%~5%。只要二代有貢獻就一直給,除非二代自己升成一代。
主管遞減那份(原設計;方向 C 刪除,改成「輔導場數」點數)從二代那份抽:第 1 次 20%、第 2 次 10%、第 3 次起不抽。
合作次數二代跟「公司+一代」整體的合作次數,不重算。
身分看案子開始時:開始時是二代,這個案子就只拿二代的錢。
股權換算成金額再分;三種估值都列出來,只有實際賣出才付錢。
什麼時候付原算法:案子真的成了才付,沒成就不付。方向 C:工作交件、公司驗收後就付,不管案子成不成。
一代(方向 C)改成入股,不收權利金。拿兩條線:股東分紅(照持股)+服務點數(照工作);兩條的合約、帳目分開。

⑦ 法規風險點(原算法)

依「一定要改/建議改/可以不管」分三級。以上需請律師確認。

一定要改 證券:照募資額抽成

  • 介紹投資人、照募到的錢抽成,就是居間報酬的長相。沒有證券商執照不能做(證交法第 44 條;第 175 條最重 2 年)。未上市、未公開發行的新創股票一樣受管(高等法院 110 金上訴 42,引最高法院 108 台上 4056)。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G0400001
  • 改叫「顧問費」沒用:有「財務顧問委任契約」的人,照樣被判非法經營證券業務,法院看實際做什麼(新北地院 109 金重訴 1,二審高院 110 金上重訴 27 確認判刑確定)。
  • 公司對公司也沒用:公司違法,處罰的是做決定的負責人(證交法第 179 條)。
  • 這一條跟傳銷報不報備無關,下面四種傳銷設計都解決不了。可能的方向:介紹人不參與議價和收款、費用改成固定服務費不跟金額掛鉤、交給有執照的證券商。哪一種站得住,查不到判決或函令,要律師判斷。

一定要處理 傳銷:要報備,或改成嚴格一層

  • 不繳錢躲不掉:2014 年新法刻意刪掉「參加人要付錢」這個條件,立法理由明寫是怕業者用免費加入來規避(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3、5 條)。https://www.ftc.gov.tw/upload/27dd2c6d-eb51-472e-af82-5100f863eb6c.pdf
  • 公司對公司也躲不掉:傳銷商可以是公司(施行細則第 9 條)。法律也沒有任何「僱用、承攬、加盟不適用」的除外條文。
  • 介紹投資人很可能算「服務」:法院把商品、服務解釋得很寬,連會員資格都算(推論)。

避免報備的設計 讓制度在事實上不符合傳銷的條件

  • 設計一:嚴格一層(最有機會保留主管那兩份錢,但要先拿到公平會的書面回覆)。公平會的宣導書寫:甲招募乙當下線,還不算多層級,要乙再介紹丙才算;而且傳銷商要同時有「推廣銷售」和「介紹別人參加」兩種權利,缺一個就不是傳銷。做法:二代的合約寫明不能再介紹任何人;一代只能由公司直接招募,一代之間不能互相推薦。主管那兩份錢可以保留。代價:唯一依據是公平會的宣導書,不是函釋,沒有拘束力,也找不到處分書或判決支持;只要出現一次二代私下帶人、主管分錢,就破功。所以上線前要先用書面向公平會申請釋疑,拿到回覆才算數。https://www.ftc.gov.tw/upload/1131210-1220.pdf(第 22、29 頁)
  • 設計二:主管改領固定輔導津貼,跟二代的業績、人數都脫鉤。代價:主管沒有誘因,公司要先付固定成本。
  • 設計三:公司直接僱用二代,主管領管理職薪資。代價:要負雇主責任(勞健保、勞退);只換名稱不換實質,反而多違反一條(傳銷法第 11 條)。
  • 設計四:二代直接跟公司簽約,一代只拿一次性介紹費。代價:主管遞減那份取消,而且還是要搭配設計一。

已處理或風險低

  • 權利金與入股分開:權利金如果被認定是傳銷參加費,30 天內退出要退錢,也不能跟成本顯不相當(傳銷法第 19、20 條);改成不收權利金,這兩條就不用處理。入股走「特定人協議認購」,可以免申報公開發行(公司法第 267、268 條)。閉鎖性公司程序最簡單,但股東上限 50 人。
  • 公開招募:已確定不公開募資,只一對一介紹認識的人。要保留「事先洽定」的紀錄;一代、二代不在社群、群組、公開說明會上貼案子。
  • 投資顧問:只幫新創準備募資、不對投資人推薦,推論不構成(投信投顧法第 4 條);只要對投資人說「這家值得投」就有風險。
  • 老鼠會(傳銷法第 18 條):獎金來自募資成功或持股賣出,不是新人繳的錢,所以風險低。

查證日期 2026-10-20。條文、判決、公平會文件都打開原文核對過;標「推論」的是依原文推出來的。查不到的三點:新創增資的介紹人算不算居間、非證券商收募資成功費的函令、公平會對「只有一層下線」的正式函釋。以上都需請律師確認。